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第二十二條:“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,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、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。”
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》第三十二條:“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,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。”
三、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》(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)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,應當取得資質認定:
(一)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、結果的;
(二)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、結果的;
(三)為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、結果的;
(四)為社會經濟、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、結果的;
(五)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。